政府采購案例 | 為避免畸高畸低由一名專家給出評分區間,合理嗎?
作者:湖北盛馳來源:湖北盛馳日期:2024-11-07 09:48:05
案例回放
某青少年健康中心2024年學生體質健康測試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測試人員包括四、五、六年級,約3.7萬名學生。成交結果公告后,有供應商先質疑后投訴,事項為:評審過程存在不公平行為。
財政局受理投訴后調查發現:競爭性磋商小組共有5人,其中兩名評審專家負責服務團隊配置方案評審,其他三名評審專家分別負責服務方案、服務質量保證及安全預案、應急安全方案質量評審。并由負責評審該內容的評審專家給出每個供應商本項內容對應的評分區間,其他評審專家按此區間評分。對此,5名評審專家申辯稱,這是為了避免畸高、畸低的差異評分。
財政局對此申辯理由不予認同,認定這是以分工協作的方式進行評審,未按照競爭性磋商文件的規定進行獨立評審。因本項目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最終財政局認定投訴事項成立且影響采購結果,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對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進行獨立評審的行為,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罰款。
問題引出
1.為什么評審專家分工、分段評審不可行?
2.為了避免評分畸高畸低,由某一個專家給出評分區間,合理嗎?
專家點評
問題一:本項目,存在評審專家分工、分段評審違規情況。政府采購要杜絕評審專家分工、分段評審,因為采取分工協作的方式進行評審違背獨立評審的原則。《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六條規定,磋商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什么是獨立評審?獨立評審即每位評審專家都應該獨立地、自主地、完整地審查每一份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不受干擾、干涉。在實踐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下列三種情況的,屬于違反獨立評審原則:一是評審時明示或暗示帶有傾向性、引導性意見;二是針對采購文件設置的評審細則參考其他評審專家評分,對需要自己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三是與其他評審專家分工、分段評審。
評標委員會成員未獨立評審,容易相互影響、相互干擾。在評審中,評審專家應該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對(投標)響應文件予以評分,可以對(投標)響應文件的資料認定和評分細則的理解不一致。如果允許評審分工、分段進行,則會先入為主,較難發現(投標)響應文件的問題。
問題二:評審專家申辯參照某一個專家給出的評分區間打分,是為了避免評分畸高、畸低,顯然是不合理的。法律賦予了評審專家自由裁量權,然而由某一個專家給出評分區間具有主觀性與偏見。任何一名專家,無論其專業程度多高,都可能受到個人經驗、偏好或外部因素的影響,這種主觀性可能導致評分偏離客觀標準。而且某一專家意見有局限性,政府采購項目通常涉及多個復雜的技術因素,某一專家可能難以全面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導致評分不合理。最重要的是,政府采購強調的是專家獨立評審,由某一個專家給出評分區間顯然違背了獨立評審原則。
需要注意,是否出現評分畸高、畸低,這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核對評審結果后,由磋商小組所有成員一致表決通過的。如果存在評分畸高、畸低,可能會修改評分或者重新評審。
綜上所述,評標委員會辯稱理由不合理,其行為屬于未獨立評審。
法規適用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六條
某青少年健康中心2024年學生體質健康測試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測試人員包括四、五、六年級,約3.7萬名學生。成交結果公告后,有供應商先質疑后投訴,事項為:評審過程存在不公平行為。
財政局受理投訴后調查發現:競爭性磋商小組共有5人,其中兩名評審專家負責服務團隊配置方案評審,其他三名評審專家分別負責服務方案、服務質量保證及安全預案、應急安全方案質量評審。并由負責評審該內容的評審專家給出每個供應商本項內容對應的評分區間,其他評審專家按此區間評分。對此,5名評審專家申辯稱,這是為了避免畸高、畸低的差異評分。
財政局對此申辯理由不予認同,認定這是以分工協作的方式進行評審,未按照競爭性磋商文件的規定進行獨立評審。因本項目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最終財政局認定投訴事項成立且影響采購結果,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對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進行獨立評審的行為,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罰款。
問題引出
1.為什么評審專家分工、分段評審不可行?
2.為了避免評分畸高畸低,由某一個專家給出評分區間,合理嗎?
專家點評
問題一:本項目,存在評審專家分工、分段評審違規情況。政府采購要杜絕評審專家分工、分段評審,因為采取分工協作的方式進行評審違背獨立評審的原則。《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六條規定,磋商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什么是獨立評審?獨立評審即每位評審專家都應該獨立地、自主地、完整地審查每一份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不受干擾、干涉。在實踐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下列三種情況的,屬于違反獨立評審原則:一是評審時明示或暗示帶有傾向性、引導性意見;二是針對采購文件設置的評審細則參考其他評審專家評分,對需要自己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三是與其他評審專家分工、分段評審。
評標委員會成員未獨立評審,容易相互影響、相互干擾。在評審中,評審專家應該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對(投標)響應文件予以評分,可以對(投標)響應文件的資料認定和評分細則的理解不一致。如果允許評審分工、分段進行,則會先入為主,較難發現(投標)響應文件的問題。
問題二:評審專家申辯參照某一個專家給出的評分區間打分,是為了避免評分畸高、畸低,顯然是不合理的。法律賦予了評審專家自由裁量權,然而由某一個專家給出評分區間具有主觀性與偏見。任何一名專家,無論其專業程度多高,都可能受到個人經驗、偏好或外部因素的影響,這種主觀性可能導致評分偏離客觀標準。而且某一專家意見有局限性,政府采購項目通常涉及多個復雜的技術因素,某一專家可能難以全面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導致評分不合理。最重要的是,政府采購強調的是專家獨立評審,由某一個專家給出評分區間顯然違背了獨立評審原則。
需要注意,是否出現評分畸高、畸低,這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核對評審結果后,由磋商小組所有成員一致表決通過的。如果存在評分畸高、畸低,可能會修改評分或者重新評審。
綜上所述,評標委員會辯稱理由不合理,其行為屬于未獨立評審。
法規適用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十六條